“鸡飞过篱犬吠窦,知有行商来买茶”,浅谈宋代茶法的演变

引言

从唐至宋,我国的茶叶生产得到了空前的发展,茶业作为一种行业经济,在国家经济生活当中开始占据重要地位,甚至在军事和政治方面也充当着重要的角色。从唐代的“茶税”到宋代的“榷茶”,茶利收入逐渐演变成宋代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一、茶法变革的背景分析及影响

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记载:“初令京师、建安、汉阳、薪口并置场榷茶。”

宋代榷茶,即茶的专卖制实施,可追溯到宋太祖时期。太祖乾德二年年八月,禁止吴越、南唐等地茶商渡江到北方卖茶,以此保证北宋财利、货币不致南流,太祖还对私自买茶和走私的茶商施以重罚,官吏私自贸易更是罪加一等,最重者处以死刑。可见,宋代官府榷茶应是从这个时候开始正式确立。北宋统一南方后,榷茶制度推行至整个东南地区。

北宋中央政府为了维护其茶业垄断利益,不仅制订了一系列配套禁令,还设置了一些专门的管理机构,六榷货务和十三山场就是其中重要的机构。

六榷货务的所在地均为“要会之地”,是重要的交通区域,也是茶叶的大集散地。这里的官员集中控制各地的茶叶,并允许它们在全国各地销售。这就切断了茶商与茶农之间的直接联系,由政府充当其中介,保证了北宋中央政府对茶叶利润的垄断。

淮南产茶区建立了13个山地农场,茶农被称为“园林户”,全部由指定的山地农场管理。官府通过这些山场控制园户的茶货,以政府资本的渗入切断园户们与商业资本的联系,以此维持对茶利的垄断局面。茶商们若想获得十三山场的茶货,必须先到京师输送金帛之类的规定物品,然后方可得到茶引凭证,到指定的山场获取茶叶,再进行贩卖。

二、茶法的几次主要变革

自宋太祖时期实行榷茶法之后,就利益的分割问题,官府、商人与园户之间不断展开斗争,斗争的激化又迫使宋政府多次改变茶法。

太宗淳化三年,实行了贴射法,也就是通商法。此法规定商人从产茶地区的官场算买,这样既节省了运费,又使得茶商可以买到新茶,政府设置的榷货务或茶场都不得干涉交易。这项茶法是监察御史薛向和秘书压刘式共同提出的,之所以要更改,就是因为原来的榷茶法存在着很大缺陷,如“茶陈恶,商贾少利,岁课不登”等。

这一次的茶法变更,只维持了很短的时间。施行通商后不久,由于西北边区的军防事务巫需粮草供应,北宋政府只好恢复榷货务,再次要求茶商须“西北入粟,给交引”,可谓第二次茶法变更。

紧接着,交引法开始大范围实行。所谓交引法,就是指茶商先到西北边区输送粮草或者其他财货,以换得交引,之后持交引再到京师榷货务获取规定份额的报酬,即根据运送到边境粮草的价格,折成三分,“一分支见钱,一分折犀象杂货,一分折茶”。

凡实行交引法的目的,在于鼓励商人到西北边防地区援以粮草,这就使得政府除了偿付粮草的价格加运费之外,还要额外支出一定的财物作为报酬,即所谓的“加饶”,或称之“加抬”、“虚估”,这些因素合起来共同构成了入中价格。茶商们通过“价抬”获得巨额利润,东南地区的茶利几乎被富商大贾所包揽。

后来,由于西北边区战事停息,罢兵撤防,对粮草需求锐减,而官给交引虚钱未改,交引停积,之前商旅所得到的茶引,实则已无茶可换,交引愈贱,官府和茶商均无利可图,旧的交引法遂不可行。真宗景德二年年,朝廷诏任命李溥为制置江浙、淮南、荆湖茶盐矾兼都大发运使,监督这项新茶法的执行。这是第四次茶法更改,也是一次对交引法的改良。

但是很显然,这一次也仅是改良,而并非彻底的改革,主要是根据茶叶销售地的空间距离,对入值数和可换取茶叶数额做了有区别的调整,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交引法不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的问题。

这项茶法在刚开始实行的头两年还略见成效,茶税上涨达十倍之多,之后不久,其弊端就逐渐显现出来。主要原因在于朝廷发出的茶引数量过多,与全国产茶区的实际产茶数量不相匹配。这就导致了茶商购买了茶引之后,却仍然兑换不到相应的茶货,茶引又一次陷入贱价出卖的尴尬境地,此后,便导致交引法的大坏。

仁宗天圣元年,废除交引法,改行贴射法。这一茶法的目的,主要是防止大商从中左右茶叶市场,限制私售,而令商人与园户自相贸易,官府从中收取利息。这不但使得茶叶贸易又重新被市场的需求所决定,而且官府坐收渔利,扫除了以前“加抬、虚估”之弊,对于国家财政显然是有利的。

然而这一措施损害了一部分大商的利益,使他们失去了获得暴利的途径,于是大商们“怨谤蜂起”,贴射法又不得不终止实行。

仁宗天圣三年年十一月,宣布罢行贴射法,实行三说法,这是第六次茶法变更。“官复给本钱市茶,而商人入钱以售茶者宜优之”。与之前的贴射法和交引法相比,官府的市茶数额大为减少,从而使得大商人和交引铺再次有利可图。不过,三说法的实行也重蹈了太宗淳化年间所引起的弊端,茶引的价值愈下低贱。

《宋史》记载:“祖宗立禁榷法,岁收净利凡三百二十余万贯,而诸州商税七十五万贯有奇,食茶之算不在焉,其盛时几五百余万络。”

到北宋末年,宋徽宗执政的崇宁至政和时期,是宋代茶法发生变更较大的阶段。崇宁元年年,时任右仆射的蔡京上言反对通商法,他主要以通商法损害朝廷利益为理由,要求变更茶法。宋徽宗采纳了他的意见,遂命蔡京在全国复行榷茶法。但到崇宁四年年,又废除了官榷。

北宋最后一次的茶法变更,就是著名的“政和茶法”。这次茶法变更以加强国家管理为主,增设了诸如都茶务等机构,严峻立法,将园户随地土所出划分为不同的等级,加强监管,以避免走失课税。这项茶法融合了宋初以来的榷茶法和通商法,在管理制度上更加完备和严密,保证了茶叶市场有序竞争的同时,使国家得到更多的茶利。

“政和茶法”对南宋茶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,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榷茶制度也有启迪作用。蔡京主政,在十年内数次变更茶法,总体来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,如从政和二年年到政和六年年期间,共收息一千万络,茶增一千二百八十一万五千六百余斤。

这种立足于为国家争利的茶法,当然得到了朝廷的大力支持,不过其增加的茶课收入乃是以增价为代价得到的,由此也造成了茶价的猛涨,就连产茶区的人们,也只能食用高价的茶了。

三、茶法变革中重要人物的作用

《宋会要辑稿》记载:“茶法自政和以来,官不置场收买,亦不定价,止许茶商赴官买引,就园户从便交易,依引内合贩之数,赴合同场秤发,至今不易,公私便之。”

到南宋时期,继续实行“政和茶法”,并有了进一步发展。“政和茶法”在南宋的东南地区是继续得到落实的。高宗建炎初年,朝廷在真州印制钞引,用于交易东南地区的茶和盐。同时,设置榷货务,管理各项专门事务。榷货务中又置有茶场,专门管理茶引和茶息。

产茶区设置合同场,专门管理茶货。东南产茶区的茶叶产量并不如川峡各路,然而东南地区所获得的茶利却比川峡各路要高,说明朝廷对东南地区茶利的征收力度,要超过川峡各路。

南宋政府想方设法增加茶利的收入,不加节制地发放茶引,甚至强迫商人购买,同时又毫不顾及茶园产茶额多少,用政治手段强迫园户们卖茶,有的园户因不堪重负不得不卖掉茶园,却仍要交纳茶利,使得茶农度日弥艰。

由于茶价的高涨,茶税的增收,一方面导致私茶贩运现象日益增多,另一方面政府的茶禁也就越来越严。加上其他的一些因素等,最终激化了官民矛盾,演变成波及湖北、湖南、江西、广东的起义。

结语

从唐到宋,中国的茶品,无论是在种植和制作,还是在品饮艺术和风尚方面都有很大的发展,正所谓“盛于唐而精于宋”,在宋人看来,茶与其它生活用品一样,是不可或缺的必需品。

参考文献:

[1]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

[2]《宋史》

[3]《宋会要辑稿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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